以案释法241无证开校车严重超载园长获刑
今介绍以案释法241,无驾证人开校车严重超载,园长获刑。危险驾驶罪作为一种抽象犯罪行为,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,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,即被认定为犯罪既遂,是否造成危害的结果,不影响本罪成立。
一.案情简介
邵某是一幼儿园园长,竟然聘请了一位未取得驾证的75岁老人程某来开校车,接送幼儿园幼童。而程某也年大胆更大,不但无证驾驶,还严重超员百分百。去年3月18日被执法人员拦停截获。事发后,邵某还找人作伪证,试图证明程某只是临时顶替开车,干扰司法调查。
法庭审理后认为,邵某为涉案校车的实际所有人和管理人,由其聘用安排程某负责接送幼童,对程某严重超载客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,构成危险驾驶罪。判处拘役两个月,缓刑三个月,并处罚金5000元。程某多次驾车严重超载,构成危险驾驶罪,考虑年时已高从轻处罚,判处拘役1个月,缓刑二个月,并处罚金3000元。
二.案件的警示
危险驾驶罪,是一种抽象犯罪行为,即行为人在实施危险驾驶行为时,通常都明知行为存在潜在的危险性,但又认为潜在的危险性,不一定会造成的危害的结果,是一种出于故意、放任的主管意志。
作为一种抽象犯罪行为,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,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,即被认定为犯罪既遂,是否造成危害的结果,不影响本罪成立。
对校车超载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入刑的法律依据,是在刑法修正案九确立的。133条规定,对从事校车业务,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,以及机动车管理人对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,以危险驾驶罪定罪。
三.相关法律
1. 刑法规定,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,有下列四种情形的,构成危险驾驶罪:
(1)追逐竞驶,情节恶劣的;
(2)醉酒驾驶机动车的;
(3)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,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,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;
(4)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,危及公共安全的。
2. 刑法同时规定,对从事校车业务,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,以及机动车管理人对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,以危险驾驶罪定罪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