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如果不是法院的传票,我都不知道他欠了那么多钱。”在审判庭上,李芳(化名)几乎是哭着说出这句话。她的丈夫陈强(化名)在三年前离家出走,此后音讯全无。直到最近,某消费金融公司起诉,要求李芳与陈强共同偿还50万元网贷本金及利息,李芳才发现这个“隐形的债务炸弹”。
案件进入审理后,争议的焦点在于:这50万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?李芳是否要承担偿还责任?
案件回顾:丈夫借贷,妻子不知情
李芳与陈强于2015年登记结婚,婚后育有一子。婚姻期间,陈强经营一家小餐馆,李芳则在家照顾孩子。2019年,餐馆因经营不善关门,陈强开始频繁使用网络借贷平台,但从未告知李芳。2020年初,陈强离家出走,手机停机、微信删除,至今下落不明。
2024年,某金融公司将李芳起诉至法院,理由是陈强在2019年至2020年间多次向该公司借款,累计50万元。贷款合同虽只有陈强签字,但金融公司主张“夫妻共同债务”,要求李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
李芳的律师辩称:
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、经营,纯属陈强个人举债;
李芳不知情,也未在任何借款文件上签字;
按照《民法典》规定,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。
法院裁判:不是所有“婚内债务”都是夫妻共同债务
法院审理后认为,依据《民法典》第1064条:
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,若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、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,应认定为个人债务。”
本案中,陈强的借款虽然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,但金融公司未能举证证明:
✅ 借款资金流向夫妻共同生活、共同生产经营;
✅ 李芳明知且同意陈强的借款行为。
因此,法院认定该50万元系陈强个人债务,驳回对李芳的诉讼请求。
法律提示:婚内借款 ≠ 自动成为夫妻共同债务
本案具有典型意义。现实中,许多配偶在对方的“婚内借款”问题上存在误区,认为只要发生在婚姻期间就是共同债务。实际上,《民法典》已明确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,核心是:
✅ 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;
✅ 是否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。
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借款,且债权人无法证明资金流向夫妻共同利益,那么另一方原则上无需承担还款责任。
结语
李芳的经历提醒了我们:
一方面,夫妻应加强财务沟通,防止隐形债务;
另一方面,若遭遇“被负债”,及时取证、聘请律师、积极应诉,才能最大程度维护自身权益。
法律并不苛求无辜的一方为配偶的“盲目借贷”埋单,但要获得司法保护,也必须拿出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“无过”。